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子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张孝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牟心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刘岳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恢复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子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孝均、牟心奎、刘岳飞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三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0769.2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0年9月25日起启动传统查控和走访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孝均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组织申请执行人赵子辉与被执行人牟心奎、刘岳飞进行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张孝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孝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张孝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执恢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