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祁连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564934159A。
法定代表人:张进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秀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怡景北区,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