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必计,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必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