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1410400871760531R,住平顶山市; :河南平煤神马天泰盐业有限公司,91410422172036659Y,住叶县××路; :平顶山市宇顺翔实业有限公司,56104347-3,住平顶山市××里桥; :杜复领,****年**月**日出生,41041119691120101X,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村××号; :郭冬花,****年**月**日出生,41040219730113302X,住平顶山市××乡××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8)豫0411民初1423号判决,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冬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冬花一、平顶山市宇顺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13.879321万元【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9月3日,之后逾期利息(含复利)按逾期年利率8.1562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结、计息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复领、郭冬花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市宇顺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冬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的账户62×××73存款7279.97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宇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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