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付建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付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付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泽民、付建荣、付建民、付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526执1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