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色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3MA64J60CX4。
经营者:徐培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被告:阿加泽郎,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阿加泽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5元,已减半收取,由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