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红,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67651185,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民心路1号祝锦大厦D楼1层、7-22层。

诉讼代表人陈海强,行长。

被告(被执行人)谭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阳丹诉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谭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阳丹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楼阳丹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 杰

审 判 员  邱利明

人民陪审员  王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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