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9660469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迎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怀响。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丽峰与被告苏州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丽峰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224364元劳动报酬。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苏州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宋丽峰劳动报酬224364元。 案件申请费3265元,由被申请人苏州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海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