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文,主任。
审理经过
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因认为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城管委会)不履行监管环境违法行为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渭城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XX城管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查,望夷宫遗址位于西咸新区XX城XX街XX村,为战国时期的遗址,遗址范围东西600余米,南北500余米,总面积为30余万平方米,2003年确定为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在该遗址保护范围内一处东西走向的沟道,沟道内存在大量建筑垃圾,沟道南侧填埋的建筑垃圾约为30000余方,沟道西北侧填埋的建筑垃圾约6000方,不仅污染周边生态环境,还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侵害。经渭城区检察院向XX城管委会及XX城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分别发出督促履职的诉前检察建议后,2020年11月9日该局书面回复称已及时摸排调查取证,严厉打击乱倒行为,并联合各部门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但在回访勘查中发现该局虽然履行了部分职责,但对违法倾倒在望夷宫遗址保护范围内大量建筑垃圾仍未清运整治,未依法全面履行其职责,文物保护单位和生态环境仍未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督促XX城管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依法全面履行监管履职,对望夷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依法治理,保护国家文物资源不受侵害。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督促,被告XX城管委会对辖区XX沟道内南侧填埋的建筑垃圾约为30000余方,沟道西北侧填埋的建筑垃圾约6000方进行了清理整治,该处的环境卫生已得到彻底改善。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XX城管委会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已使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西铁检四部行公撤诉[2021] Z4 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XX城管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督促,被告XX城管委会邀请环保专家及文物保护专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完成涉案地块的土壤分析调查。根据专家意见制定了《望夷宫遗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由管委会党委政法工作部牵头、组织文物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秦汉分局及正阳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按照“清、运、填、覆、绿”的程序,对XX沟道内南侧填埋约为30000余方的建筑垃圾,沟道西北侧填埋约6000方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整治,经相关环保、文物专家对整治后的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专家认为整治工作对于改善局部环境及扬尘污染得到了根本性治理,该处的环境卫生已得到彻底改善。对文物保护潜在的危险得到根本性消除,对遗址本体进行了有效保护,达到了预期目标。
被告XX城管委会依法履职的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情形,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因被告XX城管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已使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向本院提交的《撤回起诉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对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海军
审 判 员 孙青青
审 判 员 王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