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申请人:岳国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永超与被申请人岳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永超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国敏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赵永超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永超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岳国敏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赵永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红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