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申请人:岳国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永超与被申请人岳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永超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国敏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赵永超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永超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岳国敏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赵永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红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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