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房观旺,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房观旺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18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房观旺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房观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房观旺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3、于2021年6月22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房观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于2021年6月24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观旺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于2021年7月15日到被执行人房观旺所在的村委会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依职权于2021年7月16日限制了被执行人房观旺的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房观旺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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