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
被执行人:李永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在执行本院与李永君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的不动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陈会林
审判员 陈军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