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南权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
经营者:陈武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赵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南权建材经销部与被告赵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南权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南权建材经销部因被告主体问题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南权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南权建材经销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