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华(王健之母),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火炬街28号5层。
法定代表人:王京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刚,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健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安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健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终486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中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质证,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新依据。(二)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关于申请人是否生病、停工留薪期及待遇、是否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工作职位、申请人数十次诉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未果的原因、被申请人单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等事实,均认定错误。(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只选择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证据,故意枉法裁判。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导致申请人摔伤,属于安全事故引发的工伤,被申请人应承担工伤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连续8年多拒不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导致申请人的手术被拖延了8年仍未完成,直接造成申请人从发生工伤至今,始终处于残疾状态且未愈的停工留薪期。由于被申请人8年多拒不承担工伤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进一步侵害了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直接加重申请人的伤残程度、手术难度、恶意延长了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等一系列残忍侵权手段,造成申请人的生命早已受到严重威胁。由于被申请人原因造成申请人终身残疾,多次瘫痪在床,根本无法上班,况且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回复的三次电子邮件已经说明无法上班的原因。二审法院仍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明显可见二审判决作出以上认定没有适用任何法律,只是绞尽脑汁故意枉法裁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无论劳动者是否明示,用人单位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这一原则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非法扣押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阻止申请人做劳动能力鉴定,而且更违法判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工伤待遇的认定、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的认定等,均没有法律依据。(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且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七)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八)原判决遗漏、超出诉讼请求。(九)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王健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一)王健于2013年1月14日在工作中受伤,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1日认定王健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王健在认定工伤后,未作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自受伤后未再上班。根据已生效的(2015)一中民终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认定王健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法安通公司告知王健于2018年6月12日报到上班,并于2018年6月19日再次告知,王健既未返回上班,也未返回法安通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法安通公司以王健违反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健与法安通公司于2018年7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正确。(二)关于王健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付赔偿金,因王健曾起诉要求法安通公司支付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7月10日期间双倍工资及加付赔偿金、2013年1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付赔偿金,并均经实体处理,故王健要求支付2013年1月9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6日解除,故对于王健要求法安通公司支付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付赔偿金、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的餐补及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应支持。关于王健主张的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14日的餐补32元及加付赔偿金32元、停工留薪期餐补15802元及加付赔偿金15802元,因王健曾在另案起诉要求法安通公司支付2013年1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餐补及加付赔偿金并经实体处理,故王健要求支付2013年1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餐补及加付赔偿金的上诉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不予处理。关于王健主张的医疗费183.35元,该费用发生于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且王健一直未作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确认结论,故该项请求无法支持。关于王健要求法安通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要求追究法安通公司法人刑事责任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的请求、其他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以及属于重复诉讼的部分,二审不予处理,正确。(三)原审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且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裁判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等应予再审的情形,现无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王健所述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健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