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瑚,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张耀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耀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0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张耀祖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9385.39元并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2096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13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耀祖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保险、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了其银行、微信存款622.33元。张耀祖被限制高消费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将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耀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煜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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