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起诉人:颜祖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审理经过
2021年9月1日,本院收到颜祖斌的起诉。起诉人颜祖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车牌号为桂A×××××;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4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被告兰苫珍在江西那汪坡向原告颜祖斌借丰田凯美瑞汽车,车牌号:桂A×××××,原告承诺只借车两天就还,两天过后原告多次联系她要归还车辆,被告以各种欺骗的理由推托说明天再还,但一天一天过去,被告未履行承诺归还车辆给原告,现在电话、微信等都已联系不上被告。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2—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兰苫珍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人未能提交兰苫珍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颜祖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丘 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一超 书 记 员 邓良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