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仲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榆林市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榆林市榆阳区开光路顺和巷2排*号。
被执行人:董利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工商局职工,住榆林市榆林大道亮馨苑1号楼B座*号。
审理经过
关于杜仲梅与被执行人董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利峰向申请人杜仲梅返还5186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7580元。被执行人董利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利峰名下登记的有位于榆林市西沙火车站南210国道西亮馨苑小区1幢2单元9层904号(房产证号:009**)房产一处。因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陕0802执20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