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西藏改则县。 被告:索朗桑姆,女,****年**月**日出生,藏族,西藏噶尔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南加诉被告索朗桑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于2021年9月10日原告南加以被告索朗桑姆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纠纷已解决,原告南加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依法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达娃扎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次旦普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