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家全,男,****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飛,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单意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3幢1区4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蒋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山市单意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单意公司)因与上诉人汪家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汪家全预交的审案件受理费14,136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