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贤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代理人高思良,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莹,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
法定代表人贺广久,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平,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金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经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贤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贤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贤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