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河津市城区长安副食经销部,住所地:河津市城北夜市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周长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下化乡上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津市城区长安副食经销部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诉称
原告河津市城区长安副食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71194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承担损失责任;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7月起,经被告指定原告给被告供应副食约定每月结账一次,原告按被告要求按时、分批供货,原告给被告出具了供应货物的全部发票,被告也将拖欠原告货款部分挂账。经核实截止2021年5月5日,被告现已挂账101582元,未挂账19612元。5月6日原告提起诉讼,经法院协调,5月21日被告支付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1194元,剩余的答应6月底解决,经法院工作人员和原告多次催要和沟通,被告始终不予搭理,由于副食利润极低,经过八年过去,造成赔钱,损失巨大,现原告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8月25日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河津市城区长安副食经销部货款51582元,被告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21582元货款于2021年10月20日前付清。至此双方之间该笔债权债务终结;
二、如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津市城区长安副食经销部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