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世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彰武县,现住内蒙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海,系彰武县哈尔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振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霍世芳与李振双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霍世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李振双同意原告霍世芳的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世芳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世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霍世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贺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