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甘29**民初116号
原告马某索,男,回族。
被告马某某麦,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索诉被告马某某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