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松,男,****年**月**日出生,住凤城市。

被告:纪宏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闫松与纪宏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松于2021年6月22日以被告涉嫌诈骗犯罪,等待刑事侦查有结论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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