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贵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张日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张坚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贵焕与被执行人张日彤、张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作出的(2020)粤0705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日彤、张坚柱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贵焕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相应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7年2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日彤、张坚柱至今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部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及社保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坚柱名下的位于的广东省江门市××区××路区宝塔山(土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由本院(2021)粤0705执249号案件处理,本案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05执4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日彤、张坚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贵焕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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