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闽江路中段(世纪家园8#楼10#商网)。
法定代表人:徐方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万双,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营口骏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锦山秀城B26#楼-8#门市。
法定代表人:郑雪,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达物流公司)与被告营口骏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翔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达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双,被告骏翔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