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贾广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贾广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06民特96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贾广遵支付申请人工资26000元,承担执行费290元,共计262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贾广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贾广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贾广遵如实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请求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贾广遵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贾广遵持有杭州市恒轩装饰有限公司70%股权、浙江零久贰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95%股权,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为上述公司股权无处置意义。经查,被执行人贾广遵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4月25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贾广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贾广遵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俊,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贾广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48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