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煊,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梁贵宝,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朵,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煊诉被告梁贵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被告梁贵宝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煊损失1500元”协议后,原告王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煊撤回起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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