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银杏路中段义马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史克西。 被执行人:刘冬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董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义马市云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鸿庆路鸿庆街商务大厦1单元16楼1603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1MA3X8KC90Q。 法定代表人:高琳琳。 被执行人:高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审理经过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冬敏、董勤、义马市云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20]1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冬敏、董勤、义马市云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琳琳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万元及利息、案件仲裁受理费10431元、处理费3294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冬敏、董勤、义马市云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琳琳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晓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海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