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负责人:张军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梅,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杨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

审理经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刘永强、杨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5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执监13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刘永强、杨晓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永强、杨晓丽在证券、房产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被执行人刘永强、杨晓丽在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控制,被执行人刘永强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本院到刘永强、杨晓丽居住地现场调查,无有价值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永强、杨晓丽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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