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蓬溪县东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城东村一社(锦绣阳光城)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60710748Q。 法定代表人:田贻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焱(该公司经理),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申晓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蓬溪县东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蓬溪县东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蓬溪县东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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