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飞,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健服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平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8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飞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4日,被告人邢飞酒后驾驶“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东北路1公里处,与曹某由西向东驾驶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邢飞受伤。经检验,被告人邢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邢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邢飞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飞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邢飞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邢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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