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朝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苏占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单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朝英与苏占新、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50,213元,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恢复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占新、单英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50,000元(其中案款450,000元、执行费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