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渤海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财政局副局长。
被告:桦甸市中恒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缺席)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桦甸市中恒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