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翠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王连海,男,45岁,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翠苹与被告王连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翠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连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翠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5日,王连海家的太阳能漏水,导致我家屋内房屋受损,我家三口人的衣服被浸泡,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不但不予赔,态度极其恶劣,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连海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不动产权所有证及照片2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刘翠苹与被告王连海系上下楼邻居,原告住六楼(顶楼),被告王连海住三楼。被告王连海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安放在原告刘翠苹家房顶。原告刘翠苹诉称2021年3月15日被告王连海家太阳能热水器跑水,导致其屋内房屋受损,衣服被浸泡。本案审理中本院已向原告刘翠苹释名对其诉讼请求财产损失应进行损失金额评估,但原告刘翠苹表示不申请评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翠苹请求判令被告王连海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财产受损系被告王连海家太阳能热水器跑水造成的证据,亦未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故原告刘翠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满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翠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翠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