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某,应县人。

原告:李某,应县人。

原告:宋某1,应县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2,应县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应县人。

原告:宋某2,应县人。

原告:关某,应县人。

被告:赵某,应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李某、宋某1、宋某2、关某诉被告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2、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五原告工资款21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五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揽的应县优尊陶瓷厂修建公共卫生间工作,经双方决算,被告欠原告侯某4300元、李某4300元、宋某14300元、宋某24300元、关某4300元,共计21500元,被告亲自向五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推拖,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份,被告赵某雇佣五原告修建应县优尊陶瓷厂公共卫生间工作,共计下欠五原告工资款21500元(原告侯某4300元、李某4300元、宋某14300元、宋某24300元、关某4300元)。2021年2月22日,被告亲自向五原告出具欠条一支。2021年3月9日被告给付五原告10000元(每人给付2000元),现下欠11500元至今未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且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2300元、李某2300元、宋某12300元、宋某22300元、关某2300元。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原告已交),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