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鞠成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机关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被告:程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张海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鞠成民与被告程爱玲、张海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鞠成民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鞠成民因出现客观原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鞠成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鞠成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