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秀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王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赵以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第三人王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冯段王村*号。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鑫峰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S258省道与梁八路交汇处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以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秀贤与被执行人王忠良、赵以平、山东聊城鑫峰面业有限公司、被执行第三人王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502民初6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秀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该案件以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现已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秀贤对(2018)鲁1502民初6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