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德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杨传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路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邹德敬与杨传芳、路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经查,杨传芳、路秀荣在保险公司有保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杨传芳、路秀荣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现金价值人民币25992.71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账户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62×××6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际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希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