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79159727L。
负责人:王惠,经理。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周瑞彬,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明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与被告马明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周瑞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明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8127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9日5时42分左右,崇满驾驶冀J×××××小型客车行驶至沧州市运河区时与马明星驾驶的冀J×××××小型客车相撞,经交警认定马明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崇满负次要责任。因冀J×××××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我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代偿了冀J×××××的车辆损失115254元,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应向被告追偿81277.8元【(115254-2000)×0.7+2000元】,特诉至法院请求责任方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
被告辩称 被告马明星缺席无辩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9日5时38分许,马明星驾驶车牌号为冀J×××××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时,与沿上海路由西向东直行的崇满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明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崇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冀J×××××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代偿了冀J×××××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计115254元,并依法取得了代为求偿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已经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保险限额内对崇满驾驶的冀J×××××号车的车损及施救费进行了赔付,依法取得了对本案被告马明星的追偿权。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本院酌定被告马明星应当承担事故70%的责任即81277.8元【(115254元-2000元)×0.7+2000元】。被告马明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马明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127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元、保全费813元,由被告马明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洁
人民陪审员 姚春霞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