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1027757662268X,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
法定代表人:李燕,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洪然,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苏贵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第十师一八七团(东侧牧点)。
被申请人:白玉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第十师一八七团(东侧牧点)。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贵衡、白玉萍位于一八七团原一连营区东侧圈舍栋、住房两套、良种繁育室一套、草料库房一栋;位于北屯名豪二期2栋2单元202室住房一套;饲养改良杂交羊小羊100只、大羊70只、西门塔尔牛6头(其中大牛3头、小牛3头)进行保全。担保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提供新疆北屯××路××团北屯丰庆饲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十师国有(2013)第180028065]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苏贵衡、白玉萍位于一八七团原一连营区东侧圈舍栋、住房两套、良种繁育室一套、草料库房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苏贵衡、白玉萍位于北屯名豪二期2栋2单元202室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苏贵衡、白玉萍的饲养改良杂交羊小羊100只、大羊70只、西门塔尔牛6头(其中大牛3头、小牛3头),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查封担保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所有的新疆北屯××路××团北屯丰庆饲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十师国有(2013)第180028065],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