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金某,男,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6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收到2万元借款后,未按时归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金某至今未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金某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6日,被告金某通过手机联系方式,向原告何某借款2万元。金某收到何某手机微信转账2万元借款后,一直拖欠不还。虽经何某多次催要,但金某一直不予归还。以上事实,有何某当庭举证与金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和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上述证据,金某虽未到庭进行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金某通过手机联系原告何某借款2万元,并通过微信承诺有钱就还款,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该笔借款有原告何某庭当庭举证与金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和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何某手机转账给金某2万元时就依法成立。原告请求被告给付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原告何某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