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成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锋,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成都与被告曹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步全赢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成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克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成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10月17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方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保费不再主张。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服装布料、拉链供应商,在常熟市招商城经营多年。原、被告自2018年下半年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服装拉链。截至2019年10月16日止,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59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其亲笔签名的书面凭证。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基上,原告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曹克浩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原告徐成都与被告曹克浩发生业务往来,由徐成都陆续向曹克浩供应拉链。至2019年10月16日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拉链款5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欠条欠款人曹克浩(身份证号:×××)尚欠徐成都(身份证号:×××)(拉链款2018年6月21号至2018年12月13号止)”欠款59000.00元整(大写:伍万玖仟元整)……欠款人:曹克浩,2019年10月16日。”之后,曹克浩未向徐成都支付任何货款。至起诉之日,曹克浩尚欠徐成都货款59000元。
审理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称:原被告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欠条上的打印部分是原告打印的,手写内容包括签名在内都是被告曹克浩本人手写。徐成都曾通过电话及前往被告经营门市部当面向曹克浩进行过催讨,最后一次催讨为2020年上半年,发现曹克浩电话已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认定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9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9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货款的利息,因双方未有相关约定,结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后认定,被告应支付自欠条形成后第二日即2019年10月17日起以5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曹克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曹克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成都货款人民币59000元,并支付以5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徐成都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895元,由被告曹克浩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189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曹克浩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步全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