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利斌,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崔利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0)晋030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2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共计5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实际控制,无房产信息,无保险、证券、公积金等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