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楼9层1-22内B0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被执行人: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33号集团办公大楼南面4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士伟。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京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20)京03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执保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报业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立案后转为本案执行措施。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千三百万零四千二百七十五元六角四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二分之一逾期利息(以六千五百八十六万四千五百五十一元二角八分为基数,按照年15.75%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