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昌乐县乔官镇下庄村136号。于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157号
指控事实
1、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VC3Z01轿车,在昌乐县乔官镇下庄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2mg/100ml。
2、2020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VC3Z01轿车,沿昌乐县湖滨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东村街路口南侧时,与高洪财驾驶的沿湖滨路同向行驶的鲁G70S20轿车追尾相撞,造成高洪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