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昌乐县乔官镇下庄村136号。于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157号 

指控事实

1、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VC3Z01轿车,在昌乐县乔官镇下庄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2mg/100ml。

2、2020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VC3Z01轿车,沿昌乐县湖滨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东村街路口南侧时,与高洪财驾驶的沿湖滨路同向行驶的鲁G70S20轿车追尾相撞,造成高洪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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