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俊才,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郭玉林,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德金环,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俊才与被告郭玉林、德金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姜俊才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俊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俊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俊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