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韦利,男,汉族,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颜伦腾,男,汉族,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利诉被告颜伦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韦利自愿撤回对被告颜伦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韦利撤回对被告颜伦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83元,由原告陈韦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乃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巫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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