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韦利,男,汉族,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颜伦腾,男,汉族,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利诉被告颜伦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韦利自愿撤回对被告颜伦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韦利撤回对被告颜伦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83元,由原告陈韦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乃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巫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