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渭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正定县可爱二手车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经营者:冯苗苗。
被告:冯苗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沈渭河与被告正定县可爱二手车行、冯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沈渭河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渭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渭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沈渭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