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麟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乡五虎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99976655W。

法定代表人:荆东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红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关于郑州麟派置业有限公司与马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马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麟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9451.67元、违约金12945元、律师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州麟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3元,由被告马红霞负担。因马红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麟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

2.2020年9月21日、2021年5月12日、9月7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12月25日经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密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红霞所有的位于新密市房屋一处[产权证号: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11307号],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人拒不接受该房产以抵偿相应债务。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21年5月12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马红霞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不需要法院查询。

6.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其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其生活起居、经济收入、债权债务等经济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中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红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红霞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麟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马红霞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马红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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